關于印發《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》的通知
各直屬海事局,省級地方海事局,船員體檢機構,航運單位,船員服務機構,海員外派機構、船員培訓機構:
經2010年修正的《1978年海員培訓、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》(以下簡稱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)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,新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和發證規則》于2012年3月1日開始施行,公約和規則都對不同崗位船員的健康提出了要求。為此,我局制定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管理辦法》,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。為全面履行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,有效實施國內規則和相關管理辦法,現將《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》印發你們,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2年10月1日起,海船船員注冊和申請證書時,其健康條件需符合《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》(見附件)的規定。
二、自2013年7月1日起,海船船員注冊、申請證書和在船工作時還須持有有效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》。
三、各級海事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船員培訓機構、體檢機構、服務機構、外派機構的宣傳,加強監督檢查,確!逗4瑔T健康檢查要求》得到有效執行。
四、新的船員體檢國家標準正在審查和批準過程中,國家標準生效后,依國家標準執行。
【附件】: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 |